信息来源:诚信建设 发布日期:2017-03-29
连云港出口泥鳅养殖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泥鳅养殖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依法、合规、诚信生产经营,推进出口泥鳅诚信品牌建设,提升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9〕118号)以及省局《关于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检法〔2009〕238号)并结合出口泥鳅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范中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管理是指对出口泥鳅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履行质量安全承诺的能力和符合程度进行综合评价而开展的管理活动,包括规则制定、诚信信息采集、诚信等级评定及应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赣榆县泥鳅养殖协会牵头负责辖区内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诚信信息采集、诚信信息评价、诚信等级评定及应用、监督管理等活动。连云港检验检疫局负责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出口泥鳅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管理遵循公平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诚信信息采集、诚信等级评价可建立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联动机制。
第二章 企业诚信信息采集
第六条 企业诚信信息的类别、来源和计分
(一)企业诚信信息包括企业守法信息、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信息、产品质量信息、检验检疫监管信息及社会对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等相关信息。
1.企业守法信息包括企业遵守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2.企业质量管理能力信息包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自检自控能力等情况;
3.产品质量信息包括企业产品抽查发现不合格、检验检疫不合格、退运、销毁、召回、索赔、不合格处理等情况;
4.检验检疫监管信息包括检验检疫部门在定期监管和日常监管过程中收集到的企业遵守检验检疫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规范和标准等情况;
5.社会对企业诚信评价信息包括政府管理部门情况通报、行业反馈、媒体报道及社会监督、公众举报投诉等情况。
(二)企业诚信信息来源于企业、协会、检验检疫机构、与企业利益相关的组织、政府管理部门、企业质量监督员及其他获得企业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三)各类企业诚信信息分别设置不同分值,实行失信信息扣分制,重要失信行为否决制,总分实行百分制。
第九条 企业诚信信息采集
企业诚信信息采集,是指将企业的失信信息按照对应的信用信息条目予以记录和记分的活动。
(一)泥鳅养殖协会负责相关企业的信息采集。包括相关企业在辖区外诚信信息的采集工作,如:产品口岸查验不合格信息、异地违法违规信息等。
(二)对企业同一不诚信行为遵循一个部门、一条信息条目、一次性采集的原则,不应重复采集和计分。
第七条 泥鳅协会应明确每个企业的诚信信息采集主管人员,根据企业不同类型和特点,合法、及时、客观、准确地采集企业诚信信息,并进行甄别和审核。所采集的诚信信息应当是对客观事实的记载,企业诚信信息采集包括记录和审核环节。
(一)企业诚信信息采集采取实时采集实时记录原则,检验检疫监管人员应在发现企业失信行为后3个工作日内记录相关信息,并报企业诚信信息采集主管人员。
(二) 进行信息采集时,要详细填写以下信息:
1.业务关联号。即可以进行业务追溯的相关号码,如备案号、报检号、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号等。
2.信息详情。主要包括企业失信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具体过程和内容等。
3.失信行为适用的诚信信息条目和分值。
(三)企业诚信信息采集主管人员应根据失信行为提出适用的信用信息条目和记分分值建议,由检验检疫局审核。审核应在信息采集人员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核同意的,予以计分处理,对审核不同意的必须填写相关审核意见和理由。
(四)对涉及行政处罚的企业信息,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可以进行预登记,待行政处罚事实认定清楚或结案后进行诚信信息采集。
第三章 企业诚信等级评定
第八条 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包括首次评定、周期性评定、适时评定。
(一)“首次评定”指对新纳入诚信管理的企业的诚信情况进行审核并确定相应的诚信等级。
(二)“周期评定”指对已完成诚信等级首次评定的企业,按一年为一个评定周期,对其本周期内的诚信情况进行审核,并确定诚信等级。
(三)“适时评定”指已完成诚信等级评定的企业发生失信行为后,及时对照诚信评价准则对其诚信等级重新确认。或者因企业发生重大失信行为,不论企业是否进行过诚信等级评价,及时对照诚信评价准则对其诚信等级进行评定。
第九条 企业诚信等级评定根据诚信分值和诚信等级评定特殊规则综合评定,分为A、B、C、D四个级别。
A级企业:诚信体系管理水平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重视产品质量安全,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并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诚信管理体系和较强的自检自控能力,严格履行质量安全承诺。
B级企业:诚信体系管理水平较高。遵守法律法规,产品质量基本稳定并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诚信管理体系和必须的自检自控能力,较好履行质量安全承诺。
C级企业:诚信体系管理水平一般。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但产品质量不稳定,有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重大危害或损失且能及时纠正的,履行质量安全承诺能力一般。
D级企业:诚信体系管理水平差。有违法行为,或者因企业主观责任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具有严重违规行为,或者一年内多次出现违规行为,或者有违规行为不及时纠正的。
第十条 企业诚信等级评定的具体分值指标和规则为:
(一)企业诚信分值是企业初始信用分值减去信用信息记分所得的分值。企业初始诚信分值统一设定为100分。
(二)诚信分值高于85分且符合“A级诚信等级评定特殊规则”(附件3)中所有条目的,评为A级。
(三)诚信分值在70分至85分范围内,或分值高于85分而不符合“A级诚信等级评定特殊规则”任意一条的,评为B级。
(四)诚信分值在60分至70分范围内的,评为C级。
(五)诚信分值低于60分的,或存在“D级诚信等级评定特殊规则”(附件4)任意一种情形的,无论诚信分值多少,一律评为D级。
第十一条 企业诚信等级首次评定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本细则规定的出口企业应主动向泥鳅协会提交《出口泥鳅企业诚信情况记录》(附件4)、《出口泥鳅企业诚信承诺书》(附件5),并提交相关见证材料。
(二)评定程序包括企业申报材料审核、信息验证,必要时进行现场验证。
(三)材料评定:协会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及时通知检验检疫局,由协会和检验检疫局指定专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报材料评定,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需要补充的,材料审核人员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需完善、补充材料,与企业商定补充材料提交日期,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验证。发现企业提交虚假材料的,根据企业行为主观程度(恶意、过失、连带)作出责令整改直至取消企业诚信等级评定资格决定。
(四)信息验证:企业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泥鳅协会组织实施信息采集和验证,指定评定负责人,组成评定组,对照《出口泥鳅企业诚信等级评价记录》(附件1)、《D级诚信等级评定特殊规则》(附件3)对企业诚信信息进行采集验证,并如实记录。评定组根据诚信信息采集情况对照评价表评定企业诚信得分,作出评定结论,经检验检疫局动检处负责人审核后确定等级。A级企业评定还需对照《A级诚信等级评定特殊规则》(附件2)进行评定。评定为A、D级企业的,需经分管局长审核。
(五)现场验证:需进行现场验证的,分支局组成2人或2人以上的现场验证组,指定验证组长,对企业进行现场验证。验证组成员应包括泥鳅协会服务队人员、监管企业和监管产品的人员。验证组根据诚信信息采集情况对照评价表评定企业诚信得分,作出评定结论,经检验检疫局动检处负责人审核后确定等级。评定为A、D级企业的需经检验检疫局分管局长审核。
第十二条 泥鳅协会应制定辖区内企业信用等级周期评定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周期评定。周期评定参照首次评定的要求执行,可以适当简化。周期评定时原则上不允许越级上升,但可以越级下降。周期评定为A、D级企业的需经分管局长审核。
第十三条 当已完成诚信等级评定的企业发生失信行为时,分支局应及时对照诚信评价准则对其诚信等级重新确认。重新确认为D级企业的需经分管局长审核。
第十四条 企业对做出的诚信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连云港检验检疫局应组织复评。
第四章 企业诚信信息管理和应用
第十五条 纳入诚信管理的企业信息包括基础信息、企业诚信等级评定信息和企业失信信息。当企业发生失信行为时,泥鳅协会应在信息采集确认后及时记载并归档。
第十六条 泥鳅协会负责企业诚信信息的日常档案维护和管理,定期汇总后报连云港检验检疫局动检处。
第十七条 企业诚信等级的认定和调整信息,泥鳅协会应在确定或调整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检验检疫局动检处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诚信信息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向社会其他机构通报的,应报经检验检疫局分管局领导审批后通报。
第十九条 协会管理人员、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客观、准确地开展诚信信息采集、诚信等级评定、诚信等级应用等工作,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二十条 对企业信用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在评定周期内发生的失信行为采取加严监管、降级等管理措施。
(一)加严监管指当企业发生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降级程度的企业,采取加严监管措施,待企业有效整改后取消,否则顺延。
(二)降级指企业发生严重信行为扣分或者累计失信扣分在一个评定周期内达到降级分值,但尚未达到列入D级的企业,根据设定规则在评定周期内予以信用等级调整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 企业弄虚作假、伪造诚信信息,影响诚信等级评定结果的,分支局可以视情降低其信用等级。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的动态管理措施应及时向相关企业通报。
第二十三条 泥鳅协会应建立企业质量诚信档案(含电子档案)。
(一)质量诚信档案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首次评定时,企业报备的《出口泥鳅企业诚信情况记录》(附件4)、《出口泥鳅企业诚信承诺书》(附件5)。
2.首次评价、周期评价、适时评价记录;
3.《出口泥鳅企业质量诚信信息采集记录》(附件6);
4.《出口泥鳅企业诚信等级动态管理记录》(附件7)。
(二)企业质量诚信档案应采集和记录以下信息及其变动情况:
1.基本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企业地址、行政区划、营业执照编号、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
2.行政许可信息:行政许可类别、产品分类、证书编号、发证机构、发证日期、有效期。
3.监督检查不合格信息: 检查内容、不合格内容、检查日期、检查人员、检查单位;企业不合格整改信息及验证信息。
4.奖励等良好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名称(政府质量奖、名牌产品、标准化良好行为、产品认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发证单位。
5.产品检验检疫不合格记录:产品名称、产品分类、检验结论、抽查日期、检验机构。
6.违法信息: 违法违规类型(包括质量违法、标准违法、认证违法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类型)、违法内容、处理结果、违法日期、处罚单位。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诚信评级结果不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出口泥鳅企业诚信等级评价记录
2.A级诚信等级评定特殊规则
3.D级诚信等级评定特殊规则
4.出口泥鳅企业诚信情况记录
5.出口泥鳅企业诚信承诺书
6.出口泥鳅企业质量诚信信息采集记录
7.出口泥鳅企业诚信等级动态管理记录
附件1:
出口泥鳅企业
诚信等级评价记录
企业名称:
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定
1. 苗种管理(10分)
评价要素 | 评价内容 | 扣分标准 | 扣分情况 | 备注 |
1苗种管理 | 1.1未对苗种供应商进行合格供方评价的或苗种来源不明无法追溯的 | 10 | ||
1.2未对苗种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 | 10 | |||
1.3苗种未经检验检疫部门批准进行投放的。 | 10 | |||
1.4未建立苗种引进和投放记录的 | 10 | |||
1.5苗种投放后未及时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的 | 10 | |||
1.6申报苗种投放数量超过允许投放数量的 | 10 |
2.农业化学投入品管理(20分)
评价要素 | 评价内容 | 扣分标准 | 扣分情况 | 备注 |
2农业投入品管理 | 2.1未建立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或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未有效运行 | 10 | ||
2.2未建立可选用农业化学投入品清单。 | 10 | |||
2.3没有按照规定对农业投入品进行统一采购,并建立采购记录。 | 20 | |||
2.4使用中药未经检测合格的 | 20 | |||
2.5存放、使用清单外化学品、成分不明的化学品或我国和进口国明令禁止的农业化学品 | * | |||
2.6农业投入品供应商不具备相应资质 | ||||
2.7农用化学投入品未按照要求进行存放、领用、核销、回收的 | 20 |
3. 饲料管理(10分)
评价要素 | 评价内容 | 扣分标准 | 扣分情况 | 备注 |
3饲料管理 | 3.1使用非CIQ备案饲料 | * | ||
3.2未建立可选用饲料清单。 | 10 | |||
3.3没有按照规定对饲料进行统一采购,并建立采购记录。 | 10 | |||
3.4未有饲料检测报告的 | 10 | |||
3.5饲料未按照要求进行存放、领用、核销的 | 10 |
4.水质管理(5分)
评价要素 | 评价内容 | 扣分标准 | 扣分情况 | 备注 |
4水质管理 | 4.1使用污染的水源进行养殖 | * | ||
4.2水质未进行检测 | 5 | |||
4.3养殖水质恶化未及时换水。 | 5 |
5.养殖和管理(5分)
评价要素 | 评价内容 | 扣分标准 | 扣分情况 | 备注 |
5养殖管理 | 5.1养殖场隔离设施不完整,场区环境状况不良,场区内有生活垃圾、死泥鳅、药品袋、饲料标签、废弃塑料袋等 | 5 | ||
5.2未填写养殖日志。 | 5 |
6.企业产品质量控制(20分)
评价要素 | 评价内容 | 扣分标准 | 扣分情况 | 备注 |
6.1企业卫生质量体系建设 | 6.1.1未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质量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 | * | ||
6.1.2养殖场和包装场设施设备能力不能满足生产需求或者不能保证产品质量 | 20 | |||
6.1.3无安全防护措施 | 5 | |||
6.2.1未对油、冰灯辅料的供应商进行评定,并对相关辅料进行验收、登记 | 10 | |||
6.2.2未对使用台称等计量器具进行计量 | 10 | |||
6.2.3没有收集与出口产品有关的所有要求、标准或收集不全 | 10 | |||
6.2.4质量管理人员没有相应的资格证明,不明确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相关产品质量管理、产品生产工艺及质量要求,不能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客观准确地提供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 10 | |||
6.2.5编造检验检疫原始记录或检测结果 | * | |||
6.2.6 未建立出口泥鳅档案 | 10 | |||
6.2.7 企业未建立自检自控计划并按照规定进行监测 | 20 | |||
6.2企业溯源体系建设 | 6.3.1未建立捕捞、中转包装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施行,缺少相关记录 | 20 | ||
6.3.2未按照规定办理供货证明和做好出口核销记录 | 5 | |||
6.3.3以非注册场泥鳅假冒注册场泥鳅 | * | |||
6.3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 6.4.1未建立诚信管理体系 | 10 | ||
6.4.2未制定诚信管理培训程序和培训计划或培训效果未达到要求 | 5 | |||
6.4.3企业人员未履行自己的诚信义务和职责 | 5 | |||
6.4电子监管系统运行 | 6.5.1企业视频监管无法正常运行 | 5 |
7.出口检验检疫监管情况(20分)
评价要素 | 评价内容 | 扣分标准 | 扣分情况 | 备注 |
7.1出口检验检疫监管 | 7.1.1未如实反映实际状况,导致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发现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危险性有害生物 | 20 | ||
7.1.2未如实反映企业管理状况,导致在监管、评审过程中发现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严重不符合项 | 10 | |||
7.1.3监管、现场评审或考核过程中发现不符合项没有进行有效整改 | 10 | |||
7.1.3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因后续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被暂停报检,责令整改 | * | |||
7.2监控监测 | 7.2.1企业拒绝接受监控抽样 | 20 | ||
7.2.2由于企业原因未完成监控抽样计划 | 10 | |||
7.2.3对残留监测阳性结果未进行原因分析和整改的;对残留监测不合格产品未按规定进行产品处置。 | 20 | |||
7.3不合格产品处理 | 7.3.1自检发现涉及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产品的信息未向有关部门报告擅自出口的 | * | ||
7.3.2已经出口产品发现存在严重隐患,未实行自主召回。 | 20 | |||
7.3.3出口产品由于品质、安全卫生等原因导致退运处理的,未经有效处理再次出口或者流入市场。 | * | |||
7.4运输 | 3.6.1使用未取得适载检验鉴定合格证书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泥鳅出口;使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鉴定不合格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泥鳅出口。 | 10 |
8.检验检疫申报(5分)
评价要素 | 评价内容 | 扣分 | 扣分情况 | 备注 |
标准 | ||||
8.1企业申报 | 8.1.1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检验检疫相关业务及企业注册、变更、补发和注销手续 | 5 | ||
8.1.2因本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检验检疫证单更改率超过2% 以上 | 5 | |||
8.1.3其它未如实申报行为 | 5 | |||
8.2报检员申报 | 8.2.1涂改已受理报检的报检单证内容和擅自撤换随附单据 | 5 | ||
8.2.2应办理撤单手续未及时办理或者擅自中断检验检疫业务 | 5 |
9.产品质量反馈(5分)
评价要素 | 评价内容(分值) | 扣分 | 扣分情况 | 备注 |
标准 | ||||
9.1政府管理部门情况通报 | 9.1.1发生违规行为或产品质量安全等问题被食安委、农委、海洋与渔业、质检等政府食品安全主管部门通报 | 10 | ||
9.1.2发生违规行为或安全生产等问题被政府相关管理部门通报 | 10 | |||
9.1.3海关、税务、工商部门通报企业有不诚信记录 | 10 | |||
9.2行业反馈 | 9.2.1发生违规行为或者质量安全事件被行业反馈 | 10 | ||
9.2.2被行业反馈企业信誉较差 | 5 | |||
9.3媒体报道及社会监督 | 9.3.1发生违规行为、质量安全问题、不履行服务承诺等情况被媒体报道的 | 20 | ||
9.3.2被发现企业违规收购、加工、储运、出口等行为经查实的 | 20 | |||
9.4公众举报投诉 | 9.4.1因企业原因被公众举报投诉影响进出口企业形象 | 10 | ||
9.4.2因企业管理、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原因被公众举报投诉经查属实 | 10 | |||
9.5国外通报、投诉及索赔 | 9.5.1出口产品因产品质量安全疫情等被国外官方通报 | 10 | ||
9.5.2因产品质量被贸易人投诉、索赔 | 10 |
10、企业守法信息
评价要素 | 评价内容(分值) | 扣分 | 扣分情况 | 备注 |
标准 | ||||
10.1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情况 | 10.1.1未取得注册资格,逃避、冒用注册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 | ||
10.1.2养殖、包装、运输过程使用禁用药物的 | * | |||
10.2遵守《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情况 | 10.2.1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检疫的属于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口商品。 | * | ||
10.2.2出口经法定检验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商品;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进出口 | * | |||
10.2.3伪造、变造、冒用、骗取、买卖、盗窃或者蓄意涂改检验检疫证单、收费凭证、国外官方证书、许可证、审批证明、认证证书、印章、标志、封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检疫证单、收费凭证、国外官方证书、许可证、审批证明、认证证书、印章、标志、封识 | * | |||
10.2.4擅自调换检验检疫机构抽取的样品或者检验检疫机构己经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 | * | |||
10.2.5逃避、冒用卫生备案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 |
注:1、评价表中各项条款视企业行为主观程度(恶意、过失、连带)进行分别计分,分值一般为“2、4、6”,同一条款实行累计扣分,扣分分值总计不超过相关条款扣分标准设定值。
2、“*”为“D”级条款,涉及任意“*”情形的,直接评定为D级。
附件2:
序号 | 内容 | 备注 |
1 | 依法设立满三年,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 | 除规定的分值条件外,必须均满足本项所有条件才能评A级 |
2 | 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获得GAP认证或者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且运行有效 | |
3 | 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三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为100% | |
4 | 最近三年未受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 | |
5 | 前两个评定周期内信用级别未被评为C或D | |
6 | 评定周期内在工信、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未受行政处罚,未列入不诚信单位名单 | |
7 | 评定周期内进出口批次或货值在本地同类企业排位居中等水平以上 |
附件3:
序号 | 内容 | 备注 |
1 | 前两个评定周期均实施降级处理的 | 无论信用分值高低,只要符合本项中一条,诚信等级均确定为D。 |
2 | 拒不接受监督管理,或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
3 | 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影响,被国家质检总局列入警示通报的 | |
4 | 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
附件4
江苏进出口泥鳅企业诚信情况记录
企 业 名 称:
填 制 日 期: 年 月 日
填制说明:
1、 本记录为参考格式。
2、 本记录由企业填报,一式两份,一份企业留存,一分报检验检疫存档。
一、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中英文) | |||
企业地址 | |||
组织机构代码 | 注册证书号 |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
企业传真 | 电子信箱 | ||
法人代表 | 联 系 人 | ||
企业性质 | 海关代码 | ||
职工人数 | 贸易国别 | ||
年进口额 | 年出口额 | ||
参加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情况 | |||
近两年来获得的荣誉或被政府部门评级情况 | |||
近两年来被通报、处罚、投诉情况 |
二、产品及生产概况
主要出口产品: |
养殖面积和养殖能力: |
包装场包装池数量和包装能力: |
三、认证认可信息
证书类型 | 证书编号 | 证书有效期 | 商品名称及型号 |
四、质量监督员信息
监督员代码 | 姓名 | 性别 | 电话号码 | 身份证号码 | 年审日期 |
附件5:
出口水生动物企业
诚 信 承 诺 书
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是保障水生动物安全的长效机制和治本之策。为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出口贸易环境,打造连云港出口水生动物品牌,树立企业诚信守法的生产经营形象。本企业做出以下诚信承诺:
1.承诺严格依照《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消费者权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重合同,守信用;
2.保证诚信生产,规范经营。在苗种或原辅料收购、养殖、加工包装、投入品使用、销售等活动中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
3. 水生动物养殖企业保证在养殖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和进口国有关药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不使用包括氯霉素、孔雀石绿、结晶紫、硝基呋喃等我国和进口国规定的禁用药物,符合有关卫生质量要求。备案饲料企业保证饲料生产中不添加禁用药物和添加剂。
企业代表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江苏出口泥鳅企业质量诚信信息采集记录
企业名称:
序号 | 质量诚信信息内容 | 信息采集人及采集日期 | 信息处理情况 | 备注 |
附件7:
江苏出口泥鳅企业诚信等级动态管理记录
编号:
企业名称 | 注册号 | ||
出口产品种类和品种 | |||
原定诚信等级 | 原批准时间 | ||
发现失信行为或问题描述 | |||
建议采取的 降级管理措施 |
分支局职能处(科)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分支局意见 |
分管局领导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企业对失信行为 的整改情况 |
分支局职能处(科)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 ||
降级后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情况 |
分支局职能处(科)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恢复企业诚信等级的意见 |
职能处(科)室负责人: 分管局领导: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