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示范区建设 发布日期:2017-03-29
泥鳅养殖投入品销售和使用情况
日常监督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泥鳅养殖投入品市场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泥鳅养殖及出口基地示范区建设的需要,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泥鳅养殖投入品是指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泥鳅苗种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销售和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县工商、农业、海洋与渔业部门,依照各自分工、负责全县农业投入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销售经营
第五条 按照进口国家对药品的有关规定销售。
一、销售和经营渔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市检验检疫局备案,饲料销售报市检验检疫局备案。
二、销售和经营渔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应当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三、建立渔药投入品销售经营网络,实行专营。
总店负责药品进与供,分店负责片区药品销售。
四、总店由市检验检疫局批准,经营药品由总店申报市检验检疫局批准后销售,分店由总店投定,所经营药品必须到总店领取推荐使用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