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质量安全 发布日期:2015-07-20
质量安全管理控制体系
为确保出口泥鳅养殖各环节受到严格控制,保证质量安全示范区养殖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泥鳅协会和出口企业对养殖环境卫生、水质安全、种苗质量、饲料使用管理、各类化学投入品管理、捕捞发运等各方面制定操作控制程序,确保养殖人员养殖操作制度化、规范化,使泥鳅符合出口质量要求。
第一节 养殖场环境卫生管理
1、养殖场生产区、生活区布局合理,符合卫生防疫要求,周围无畜禽养殖场、医院、化工厂、垃圾场等污染源。
2、养殖场生产区域禁止闲杂人员出入,养殖池塘周围定期打扫卫生,不乱抛饲料废弃包装袋、药品容器、生活垃圾等,保持塘口清洁。
3、生产工具、网具、饲料和药品仓库分布合理,堆放整洁有序。
4、及时清除塘埂污物、垃圾,消灭老鼠等害虫,坚持每天巡塘,及时清除塘中敌害生物和不良漂浮物,保持良好的水质。
5、废弃的药品和饲料包装及时回收,集中妥善处理。
第二节 养殖水质管理
1、养殖用水水源无污染、清洁卫生,上游无工业废水和养殖污水排放,无农药污染。示范区应设立养殖用水专用渠道。供排水渠道分开,严禁上游排、下游进的情况。
2、示范区内养殖用水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每年放养种苗前,泥鳅协会应会同环保部门在示范区内分不同养殖用水渠道进行监测,检测报告报示范区办公室(泥鳅协会)存档,并发到每个出口企业。
3、与赣榆县海洋与渔业局、赣榆县环保局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密切关注上游河道污染情况,制定养殖用水污染突发应急预案,确保养殖用水质量安全。
4、示范区内所有养殖塘口实行进、排水渠道分设,进、排水渠道实行严格隔离,确保排放用水不污染进水渠道。
5、泥鳅养殖塘口配备简易养殖水质检测设备,每天检测养殖用水温度、PH值、溶氧量、氨氮等指标,确保水质符合养殖要求。
第三节 种苗引进及放养管理
1、鱼苗来源要求:泥鳅种苗主要以野生苗种为主,须来自无污染区域和非疫区的健康种苗,泥鳅协会应建立供苗商合格评价制度,每个放苗季节应统一对苗种供应商进行评价。评价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对引进地区疫情和污染状况的评价、对供苗商的用药、饲喂情况评价、对暂养、运输等环节的评价等,并填写苗种供应商评价记录,同时应在每个放苗季节对每个供苗商和苗种来源区域进行孔雀石绿、结晶紫、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促生长素、硫丹等药残和汞、铅等重金属监测,监测不合格的暂停该区域、收购点或育苗场的收购。根据评价和检测结果,确定合格供苗商清单,并确定每个供苗商的收购网络。苗种供应商应向报示范区办公室(泥鳅协会)申请备案,由示范区办公室(泥鳅协会)组织出口企业和检验检疫部门进行评价和检测,对确定的合格供苗商清单应同时报连云港检验检疫局备案,并向示范区出口企业、养殖企业和农户发布。泥鳅协会和出口企业应与供苗商签订购苗协议,明确安全卫生质量管理要求和经济责任。
泥鳅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必须从合格供苗商采购苗种,放苗前,出口企业应向检验检疫部门提出放苗申请(包括所管辖的农户养殖区域),经检验检疫部门确认后方可放苗。
2、验收要求:要选择体质健壮、活动力强、体表光滑、无病无伤无畸形的泥鳅苗种。在鳅苗下池前进行严格的鱼体消毒,最好用2%-3%的食盐水浸浴5-10分钟(不得使用违禁药物消毒),以杀灭其体表的病原体,同时使鱼体处于应激状态,促使泥鳅分泌大量粘液,在下池后,能避免被病原体感染。应做好苗种验收记录,记录中应包括收购日期、品名、数量、质量情况、来源地和收购点名称(包括供苗商名称)、检疫情况、投放池号、技术人员签名等。
3、苗种隔离和放养要求:养殖不言而喻,即使是健康的苗种,亦难免带有某些病原体,尤其是从外地运来的苗种。因此,必须先进行消毒,但消毒中不得使用禁用药物。
池塘经一年的养鱼后,底部沉积了大量淤泥。应重视整塘,彻底清塘,清整好的池塘注入新水,待药效消失后,方可放入鱼种。
消毒后应投放独立的池塘隔离观察30天后方可投入养殖,应保持鱼苗投放的可追溯性,应在苗种验收记录中记录鱼苗投放池号,并填写苗种投放记录。应保持合理的放养密度,在泥鳅养殖期间,如放养密度低,则造成水资源的浪费;放养密度过高,又容易导致泥鳅患病。决定合理放养密度,应根据池塘条件、鱼的种类与规格、饵料供应和管理措施等情况来考虑。
应保持鱼苗投放的可追溯性,应在苗种验收记录中记录鱼苗投放池号,并填写苗种投放记录。
放苗后,泥鳅协会和出口企业必须及时向检验检疫局申报投苗基本情况,包括数量、来源、投入池号、预计产量、投苗前养殖场泥鳅数量以及检测报告。放苗后应至少达养殖60天后方可报检出口。
第四节 饲料使用管理
1、出口泥鳅养殖用饲料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不得使用非备案企业生产的饲料。
2、对连云港辖区外的备案饲料企业和供应商必须连云港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连云港检验检疫局将对饲料企业所在地局未检测的项目进行补检。
3、连云港检验检疫局汇总备案的饲料供应品牌和企业名单,并报示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泥鳅协会)和出口泥鳅企业备案,泥鳅协会)和出口泥鳅企业应将饲料清单发放到每个农户。
4、出口企业应汇总和明确本企业养殖区域饲料使用清单,由出口企业统一与饲料生产企业签订购销总协议,农户必须在出口企业签订协议的饲料厂采购备案饲料。
5、与饲料生产企业签订的供货协议中应详细列明饲料质量标准,饲料生产企业应提供检验检疫备案证书、饲料营养成分和药物残留检测报告,并提供“饲料安全质量承诺书”,保证不得在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中添加各类违禁成分,并承诺如因饲料质量安全问题导致产品不合格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6、饲料包装必须标明产品名称、代号、原料组成、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检验检疫机构的登记备案编号、产品标准代号、适用动物种类、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加入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化学名称、含量、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和饲料添加剂的产品批准文号。不能用镇静类、激素类等被限用或禁用的药物作添加剂。
7、出口泥鳅企业应向备案饲料企业索要饲料的安全卫生项目检验合格报告。
8、养殖户对每一批进场饲料实施验收,确定饲料是否存在过期、受潮、霉变、污染、包装破损等情况,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建立饲料验收台账。
9、各养殖塘口应建立专用饲料仓库,实行专库专用,必须做好防霉、防虫、防鼠和防潮工作。
10、 现进场的饲料现使用,确保不使用过期的饲料。
第五节 药品使用管理
注册登记养殖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进口国有关药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不存放和使用国家、输入国或地区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政府部门批准生产和药物成份不明的药物。
养殖企业和养殖农户应按照《示范区推荐使用化学投入品清单》用药。养殖农户原则上应由所属出口企业统一采购药品,养殖农户向出口企业领取药品,特殊情况确需由农户采购药品的,应在《示范区推荐用药清单》范围内和泥鳅协会备案专营药店购买药品,并事后向出口企业申报。
养殖农户应建立药品购买和使用台帐,并定期报泥鳅协会备案,逾期不向协会申报备案的,其养殖的泥鳅将不得用于出口。泥鳅协会应建立泥鳅养殖使用投入品档案,并定期更新。
应在每季养殖苗种投放前,出口企业应将拟在所辖养殖区域养殖用药清单报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并在药物清单中注明药物的有效成分、批准号、生产批号、生产企业、地址。
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应遵守药品停药期的规定,在停药期后方可实施捕捞出口。
每批药品进场时,应随附本批药品的合格证明,出口企业应建立药品出入库台帐,记录至少应包括购买时间、品名、数量、生产厂家、批准文号、药店名称、购买人员、领用品名、领用数量、领用人员等,领用人应凭技术人员的处方领药。
药品购买和领用应严格控制,药物存放要有专门的仓库,有专人管理,仓库要保持清洁卫生,干燥、通风,不能给阳光直晒,药品摆放整齐,标识清晰。养殖企业应建立严格的用药管理制度并公示上墙,同时药品采购和用药人员应熟悉《禁用药物清单》和《示范区推荐用药清单》。
养殖场必须建立用药处方制度,处方人员和用药人员应经过培训,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使用药物时应填写用药记录,用药记录至少应包括用药时间、药物名称和成分、用量、用药方式、用药原因、用药池号、技术人员签名、用药人员签名等。
示范区执行组应每个月至少对养殖农户用药情况进行检查,出口企业申报出口时,泥鳅协会应对养殖农户的用药情况进行确认。
对使用过的空袋、空瓶不得扔在养殖池边,应使用专用容器收集运出养殖区处理。
泥鳅中转、包装、运输期间,不得饲喂和用药。
第六节 药物使用处方制度
1、水产养殖过程中对病害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重于治,防治结合”的原则。
2、示范区所使用的药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和产品执行标准的产品。
3、坚持药物使用处方六询问:
(1)发病症状如何?
(2)检测结果如何?
(3)药物使用针对性如何?
(4)使用结果预测如何?
(5)如果不使用药物发展趋势如何?
(6)其它解决问题的办法如何?
4、处方由技术员根据生产及控制疫情需要,拟定处方,经质量监督员审核后方可药房领取药品,所有处方需保存备查。
5、处方中提倡使用中药制剂和生物调节剂,处方药量必须科学合理,严禁超量使用,严禁与拮抗药剂混合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农业部公告2002年第235号、第278号等国家、输入国和地区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相关规定
6、塘口用药时必须有技术人员作相关指导,必须按照用药处方严格施药,任何人不得更改使用方法或加大剂量,技术员或质量监督员要严格检查用药记录,实时监督用药过程。
7、用药必须严格遵守休药期停药规定。
第七节 养殖管理控制要求
养殖区内养殖池编号做到标牌明示(编号规则为出口企业缩写+序号),专池专用。
做好防疫消毒工作是减少水生动物疾病发生的重要预防措施。
1、首先要做好池塘清淤和消毒,池塘是养殖动物栖息生活的场所,同时也是各种病原生物潜藏和繁殖的地方,池塘环境清洁与否直接影响到养殖动物的生长和健康。池塘清淤消毒是预防疾病和减少流行病暴发的重要环节。清出的淤泥要运送到远离原池塘和周边池塘的地方。清淤后用生石灰或漂白粉进行消毒。
2、苗种消毒 不言而喻,即使是健康的苗种,亦难免带有某些病原体,尤其是从外地运来的养殖苗种。因此,必须先进行消毒,药浴的浓度和时间,根据不同的养殖种类、个体大小和水温灵活掌握。
3、工具消毒 各种养殖用具,例如网具、塑料和木制工具等,常是病原体传播的媒介,特别是在疾病流行季节。因此,在日常生产操作中,如果工具数量不足,可用50毫克/千克的高锰酸钾或200毫克/千克的漂白粉等浸泡5分钟,然后以清水冲洗干净再行使用;也可在每次使用完后,置于太阳下晒干再使用。
4、饵料消毒 投喂的商品配合饵料可以不进行消毒。如投喂鲜活饵料,无论是从外地购进或自己培养生产(包括冷冻保存)的,均应浸泡消毒后用清水冲洗干净后再投喂。
5、消毒防疫时应填写消毒防疫记录,记录应至少包括消毒日期、药品名称、消毒方式、剂量、消毒对象、消毒处理时间、消毒人员、技术员签字等。
苗种入池后,做好养殖过程中的管理工作,调整好放养密度,以合理的科学方法进行喂养,加强池内及周边的卫生管理工作,做到池内无杂草、死鱼、水沫等,池周围无垃圾。成品在养殖过程中发现有大批死亡等异常现象,管理人员要及时报告;当天对死鱼清理出场深埋处理。养殖池里的水要保持进、排水畅通,确保池塘的水质清洁、无污染。
做好巡塘工作,每天早、中、晚巡塘3次,密切注意池水的水色变化和泥鳅的活动情况;及时观察饵料投喂后的摄食状况;防止逃逸。病害预防常采取以下措施:
―放养前对养殖池进行清整消毒;
―鳅苗(种)放养前严格消毒;
―控制水质,投喂新鲜饲料;
―经常使用有益微生物制剂;
―根据水质情况,对水体进行消毒。
应建立养殖过程的养殖日志,记录每一天的天气、水质管理(如水质情况、换水情况)、施肥、饲喂、疾病防治、用药、转池、出池、环境维护以及其他管理工作。
第八节 疫情报告制度
1、疫情通报和应急预案要求
养殖过程中应做好疫病防治工作,并做好疫病防治记录,记录疾病发生的日期、发病数、所在池塘号、病症诊断结果、治疗处理方法、效果和技术员签名等。
定期对传染性胰脏坏死病等进行监测。
示范区内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需要通报或者农业部规定需要上报的重大水生动物疫情时,应当立即启动有关应急预案,泥鳅协会和出口企业采取紧急控制和预防措施并按照规定上报赣榆县海洋与渔业部门和连云港检验检疫局。
建立隔离制度 养殖动物疫病一旦发生,特别是传染性疾病,首先应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以切断疫病传播蔓延的途径。隔离就是对已发病的地区实行封闭,对已发病的池塘,其中的养殖动物不向其它池塘和地区转移,不排放池水,工具未经消毒不在其它池塘使用。与此同时,专业人员要勤于清除发病死亡尸体,及时掩埋或销毁,对发病动物及时做出诊断,确定对策和有无防治价值。
第九节 捕捞、暂养、包装及发运管理
一、总体要求
出口企业不得收购非示范区内的泥鳅直接出口,严禁从外地收购泥鳅直接出口。暂养场应建立水生动物进出场台帐,追溯到每个养殖池,暂养期间不喂养任何饲料,不使用任何药品。中转包装期一般不超过3天。暂养前,应对包装场场地、包装池、器具、包装物、运输工具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二、包装要求:
出境水生动物用水、冰、铺垫和包装材料、装载容器、运输工具、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暂养用水使用地下水,并经过检测合格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应建立污水处理程序,对污水必须处理后方可排放。
包装时使用的水或冰不得含有危害活水生动物和人体健康的病原微生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可能破坏水体生态环境的水生植物。包装时用冰符合卫生要求,不得带有污物或沾有泥土。包装用冰必须来自取得卫生许可的制冰厂,并报检验检疫局备案,养殖企业应索取其水质检测报告,必要时检验检疫将对制冰厂进行检查确认。
使用全新的或者经过消毒的包装容器,符合进口国卫生及防疫要求,不得带有土壤和危害动植物和人体健康的有害生物,并能够防止渗漏。
每一个包装容器只包装一种活水生动物,数量适当,能够满足活水生动物的生存。
成品出池后,放入事先消毒过的周转箱里,剔除病、弱、伤、死鱼,并进行清洗,气温较高时为保证运输成活率每箱加冰。
包装时滴加的油应为食用油,来自于取得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的食用油加工企业,应具有购买台账。
三、运输要求
运输工具温度必须适宜,集装箱应保持清洁卫生,符合适载要求。
四、封识施加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委托企业监装人员对装载容器或者运输工具加施检验检疫封识。检验检疫封识及铅封一号一用,不得挪至他用。检验检疫封识一旦加施,未经检验检疫人员同意,不得拆封。检验检疫封识及铅封一号一用,不得挪至他用。货物因故无法出口的,应将铅封退回检验检疫部门。
四、监装:检验检疫机构结合视频监管对出口水生动物实施监装,并填写监装记录。
五、管理制度和记录:出口泥鳅中转包装场应按照规定建立中转包装场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包括水生动物出入场档案管理制度、查验制度、投入品管理制度、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并认真落实各项监控管理措施。
水生动物出场后,应填写水生动物出场登记记录。
第十节 疫病和残留监控计划
出口泥鳅注册登记企业应建立自检自控体系,对使用的药品、饲料、水质、苗种、成鱼等建立自检自控计划,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应分析原因,及时进行整改。同时,根据《关于印发江苏局2009年度出境食用水生动物有毒有害物质监控计划和江苏局2009年度出境水生动物疫病监控计划的通知》(苏检动函〔2009〕112号)的通知,连云港检验检疫局结合本辖区泥鳅出口的情况,制定了2009年度连云港出境泥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实施方案。
一、监控范围
输韩泥鳅
二、监控对象
水生动物的养殖场、中转包装场、捕捞区域
三、监控依据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四、采样方法
按照GB/T18088-2000、SN/T0376-1995标准和OIE水生动物疫病诊断手册,对相关水生动物的采样工作进行准备、采样并做好样品的运输、保存及抽样记录。
五、样品数量
每次取一个样品,残留样品:每个样品2KG;疫病样品:健康鱼类至少抽取150尾,有临床症状的鱼类,必须至少挑选10条濒死鱼或10条有可疑为某种疾病临床症状的鱼。
六、监控内容与方式
(1)对养殖泥鳅,出口企业对所管辖的泥鳅养殖区域,在出口季节每个月对氯霉素、孔雀石绿、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培氟沙星、硝基呋喃类、己烯雌酚、醋酸甲孕酮、三聚氰胺、硫丹、致病性霍乱弧菌(O-1型和O-139型)、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强力霉素、结晶紫、螺旋霉素、阿莫西林、氨苄西林、恶喹酸、氟甲喹、磺胺类、林可霉素、重金属(总汞、铅)。
(2)针对每个主要供水水源,泥鳅协会每年至少对养殖用水检测1次。
(3)使用饲料必须为CIQ备案饲料,并要求饲料企业定期提供安全卫生项目的检测报告。
(4)在放苗季节,泥鳅协会对每个供应商提供的泥鳅检测1次,主要检测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硫丹、醋酸甲孕酮、己烯雌酚、汞、铅等项目。
国外有新要求检测项目的,按要求进行检测。
七、监测不合格的处理
对监测不合格或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疫病和违规用药等异常情况的,查明原因,按照养殖场编号进行溯源,暂停该养殖池的出口,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出口时应批批检测,连续3批检测合格的恢复监测。养殖场、暂养场应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发现重大疫情时,须立即采取紧急预防措施,并与12小时内向检验检疫局报告。
第十一节 专项报告制度
示范区内出口泥鳅养殖企业在出口过程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尤其是发生对质量问题、出现新的技术规程、质量安全新要求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专项报告,以便检验检疫等相关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出口泥鳅质量安全。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出口养殖泥鳅出现质量问题、实行新的技术规程和国内外新的质量安全要求等情况的报告。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泥鳅协会负责收集、整理示范区内相关信息并向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报告。
三、报告内容
1、示范区内泥鳅出口出现质量问题;
2、泥鳅在出口前各环节出现质量问题;
3、养殖水源受到污染;
4、养殖苗种出现质量问题;
5、养殖投入品使用发生违规行为;
6、出口注册企业违反专场专号专用规定;
7、实施新的养殖技术规程;
8、示范区管理体系文件进行修改;
9、养殖投入品及其专营企业进行调整;
10、国外实施新的质量安全要求(如增加检测项目)
四、报告程序
1、泥鳅协会通过调查、检查、监控等措施,收集相关信息;
2、将收集的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
3、报告部门如下:
(1)示范区内泥鳅在养殖、包装和出口等各个环节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赣榆县海洋与渔业局报告;
(2)养殖水源受到污染,应及时向赣榆县环保局和检验检疫局报告;
(3)养殖投入品的使用出现问题和养殖投入品及其专营企业进行调整时,应及时向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赣榆县海洋与渔业局和赣榆县农业局报告;
(4)当出口注册企业存在违反专场专号专用规定行为时,应及时向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告;
(5)当实施新的养殖技术规程、国外实施新的质量安全要求市,应及时向各出口企业、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赣榆县海洋与渔业局和赣榆县农业局报告;
(6)对示范区管理体系文件进行修改时,应及时通知示范区各联建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