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墩尚镇出口泥鳅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质量安全 发布日期:2017-03-29

墩尚镇出口泥鳅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出口泥鳅质量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促进出口泥鳅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局99号令》以下简称《6号令》、《9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泥鳅,是指来源于墩尚镇的行政区域内的养殖泥鳅。

  本办法所称出口泥鳅质量安全,是指出口泥鳅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出口泥鳅质量安全标准,能够保障人的健康、安全要求。

  第三条 在本镇行政区域内从事出口泥鳅生产、销售、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墩尚镇人民政府与赣榆县泥鳅养殖行业协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口泥鳅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出口泥鳅进行监督抽查检测。

  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卫生、工商、渔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口泥鳅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出口泥鳅生产者、经营者是出口泥鳅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其生产和经营的出口泥鳅质量负责。

  第五条 墩尚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口泥鳅质量安全工作,安排出口泥鳅质量安全专项经费,用于开展出口泥鳅质量安全工作,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出口泥鳅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出口泥鳅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 赣榆县泥鳅养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出口泥鳅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七条 出口泥鳅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出口泥鳅质量安全标准由连云港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制定。

  墩尚镇泥鳅技术服务队应引导、推广出口泥鳅健康养殖,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出口泥鳅;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有关出口泥鳅质量安全标准的出口泥鳅。

  第八条 鼓励并扶持渔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技术推广、检验检测机构等组织为出口泥鳅生产和经营活动提供产品运销、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产品检验、标准化指导等各类服务。

  第九条 墩尚镇人民政府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加强出口泥鳅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出口泥鳅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出口泥鳅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促进优质出口泥鳅的发展,保障出口泥鳅的质量安全。

  第二章 出口泥鳅产地

  第十条 政府与协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出口泥鳅基地建设,改善出口泥鳅的生产条件。

  政府与协会应当加强出口泥鳅标准化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出口泥鳅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健康养殖示范区()和无公害出口泥鳅基地的建设。

  第十一条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养殖、捕捞泥鳅和建立出口泥鳅生产基地。

  禁止向出口泥鳅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二条 泥鳅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出口泥鳅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渔药、饲料等渔业投入品,防止对出口泥鳅产地造成污染。

                第三章 出口泥鳅生产  
    
第十三条 连云港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定保障出口泥鳅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协会应当加强对出口泥鳅生产的指导。

  第十四条 依照《6号令》农业执法人员应当加强对泥鳅苗种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泥鳅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及出口泥鳅的监督检验。要依法建立健全泥鳅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和泥鳅苗种生产许可制度。养殖单位应使用备案饲料、中草药和微生态制剂。

  第十五条 政府与协会应当稳步推进无公害出口泥鳅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大力发展无公害出口泥鳅,积极鼓励绿色、有机出口泥鳅的生产。

  第十六条 政府与协会应当加强出口泥鳅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应当大力推广、引进健康泥鳅养殖技术和优良出口泥鳅种,加强对出口泥鳅养殖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十七条 出口泥鳅生产者生产的出口泥鳅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质量卫生要求,并建立出口泥鳅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使用泥鳅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出口泥鳅病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生产、经营、使用的泥鳅苗种的来源及是否经过检疫、检测;

  ()捕捞的日期;

  ()出口泥鳅的销售日期、渠道和流向;

  ()按规定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出口泥鳅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出口泥鳅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

  第十八条 出口泥鳅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泥鳅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出口泥鳅质量安全。

  第十九条  禁止在出口泥鳅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渔业投入品。出口泥鳅生产者必须使用连云港市检验检疫局许可的投入品。

  第二十条 出口泥鳅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建立出口泥鳅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管理。

  第四章 出口泥鳅销售

  第二十一条 销售的出口泥鳅必须符合出口泥鳅质量安全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泥鳅,不得销售:

  ()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渔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渔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超标的;

  ()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出口泥鳅质量安全标准的;

  ()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

  ()其他不符合出口泥鳅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二十二条 出口泥鳅苗种市场应当建立出口泥鳅检验制度,设立或者委托出口泥鳅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出口泥鳅苗种进行抽查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出口泥鳅苗种,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

  第二十三条 泥鳅苗种市场、农贸市场应当建立泥鳅苗种进销货台账,向供货方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产地证明等凭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墩尚镇人民政府制订并组织实施出口泥鳅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出口泥鳅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按照权限和需要予以通报或公布。

  第二十五条  出口泥鳅质量安全检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出口泥鳅质量安全小组要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出口泥鳅质量安全抽查检测任务。

  第二十六条 出口泥鳅生产者和销售者可自主委托出口泥鳅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出口泥鳅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并需向受委托的检测机构交纳检测费用。

   第二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出口泥鳅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墩尚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配备出口泥鳅质量安全监督员。出口泥鳅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的出口泥鳅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出口泥鳅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出口泥鳅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出口泥鳅质量安全标准的出口泥鳅,有权查封、扣押。

  第二十九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出口泥鳅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告知所需资料的范围、内容和提交时间。当事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三十条 发生出口泥鳅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和协会报告;收到报告应当及时处理并上报连云港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三十一条 墩尚镇人民政府在出口泥鳅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出口泥鳅,应当按照出口泥鳅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出口泥鳅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出口泥鳅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依据《6号令》、《9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出口泥鳅质量安全检测员出具报告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安全质量员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使用泥鳅投入品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出口泥鳅生产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出口泥鳅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出口泥鳅生产记录的,依据相关法规处罚。

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出口泥鳅,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的出口泥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出口泥鳅备案企业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备案企业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出口泥鳅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